湖北蒲公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执异318号 异议人(协助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1月27日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号新世纪综合楼******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湖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山农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武当山农商行称,湖北***公司诉我行支付工程款一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鄂038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行应支付湖北***公司工程款513379元。我行诉***、***一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我行本金13万元及利息;我行对***质押的应收建设工程款661383元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1月17日丹江口市作出执行裁定书,划拨湖北***公司在我行质押担保工程款177941.18元。**诉湖北***公司、我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鄂038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2017年5月9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向我行送达(2017)鄂0381执字484号强制自行通知书,扣划湖北***公司在我行应收的装修工程款11万元。我行在应付湖北***公司工程款中应扣相关税款139152.22元,代扣后我行实际应付湖北***公司的款项为86285.6元。***诉***一案,贵院于2015年5月8日向我行送达(2015)***执字第4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工程款170000元。我行实际已无法履行(2018)鄂0302执14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请求撤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与湖北***公司、湖北***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民一初字第02153-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7月30日冻结湖北***公司十堰分公司在武当山农商行的工程款164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4)***民二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在自有财产范围内偿付原告***164000元。二、被告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湖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8)鄂0302执149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湖北***公司、湖北***公司十堰分公司在武当山农商行的工程款170029元,并于2018年7月25日向武当山农商行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完毕后,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鄂0302执恢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工程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与湖北***公司、湖北***公司十堰分公司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出(2019)鄂0302执恢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工程款的查封。本院(2018)鄂0302执14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无执行依据,武当山农商行请求撤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8)鄂0302执14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计 妍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