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金玉成,男性,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金玉成与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茅民一初字第02153号民事裁定,保全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在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装修工程款164000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7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