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蒲公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02民初992号 原告: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起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领诉讼文书的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25A武当国际园中央商务区1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诉被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十堰农商银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原告***广告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十堰农商银行支付***广告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48000元;2、十堰农商银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查明:2016年8月,***广告公司以十堰农商银行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十堰农商银行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48000元及审计后的余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2月21作出(2016)鄂030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告公司此后再次向本院起诉,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京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戢 雪 二O一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