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划拨到本院账户,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民终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