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蒲公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原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本案工程款20万元、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执行费2988元共计208858元,由协助部门丹江口市农商银行代为支付***的工程款59630元、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分别支付7万元,申请人**放弃标的9228元。上述协议当事人已经分别履行,并将标的款交付申请人,此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5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