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01民初4173号
原告:贵州冠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洪博大厦A栋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47049129E。
法定代表人:周绍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平县佳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槐花村印坝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6DJ7XD9N。
法定代表人:吴木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冠业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平县佳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冠业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贵州冠业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林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