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2)辽0111民初2241号
沈阳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沈阳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与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15。
审判员 代 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