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287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亿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婺城区浮桥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91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