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5572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浮桥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