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林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5572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浮桥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