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林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557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浮桥东路41号,现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9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3607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2007363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