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5007号
原告:金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898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浮桥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雄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4元,减半收取计406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82元,由金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项援
书记员娄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