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中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309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鸟商厦管理有限公司内)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39530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395306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3977号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61358元及利息,执行费100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通过微法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共计38个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不足900元左右,上述账户均已被冻结;经瓯海区人民法院分配9650元,均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同时本院在辖区内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已冻结。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为965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