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2623号之二
原告:余姚市凯利达***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下叶村井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40944M。
主要负责人:***,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J86Q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中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鸟商厦管理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39530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凯利达***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凯利达***具厂(普通合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凯利达***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余姚市凯利达***具厂(普通合伙)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