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1民初370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年龄不详,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仪征市真州镇东园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翁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