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1民初370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年龄不详,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仪征市真州镇东园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翁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