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执异34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润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扬州润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扬州润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于202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追加出资人***及***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执行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人××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