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714号之一
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解放东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