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1590号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柳叶路(邮政新村1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邱武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群,公司常务副总。
被告: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桃源县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金堰村三组(科创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姜柯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桃源县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6元,减半交纳4798元,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