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官家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勇,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
法定代表人:黄礼兵,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胡立勇
审判员 朱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