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40号
申请人:潍坊福昌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王府街道朝阳社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94RGXE2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七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5337474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福昌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