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1224号
申请人:***,女,1987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七路凤凰路金马集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执行案件依据的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区劳人仲案子(2020)第4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