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2062号
原告:肥城市新时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MLLUW7D,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仪过路西首路北006号。
法定代表人:辛秀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魁,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0752843J,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民兴路恒基上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令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子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肥城市新时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新时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市新时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肥城市新时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可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桂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