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付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4执2155号
申请人:***,男性,1971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人:常付行,男性,1973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人:李洪世,男性,1975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人:花世田,男性,1968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0752843J。住所地兰陵县民兴路恒基上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令国,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常付行、李洪世、花世田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4民初5276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贵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