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10592号
原告:临沂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51791536A。
法定代表人:苗爱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爱国,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民兴路恒基上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0752843J。
法定代表人:孟令华,经理。
原告临沂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玉柱
书 记 员 马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