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14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民兴路恒基上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0752843J。
法定代表人:孟令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国,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曾用名宋雷),男,198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刘容瑕(曾用名刘蓉霞),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容瑕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容瑕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容瑕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