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经。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兰陵县民兴路恒基上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令国。
申请执行人临沂隆丰行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占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