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58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MB2C95796R。
法定代表人:刘少文。
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柳河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8074D。
法定代表人:邹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审14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款22万,滞纳金22万,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多家银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全国执行系统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审判员 王 希
审判员 隋 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