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恢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8074D,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邹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7月30日、10月11日、1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10月10日止;
3、2021年7月3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户籍、房产、车辆等信息,经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信息比对,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29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24日,因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13元,实现标的额为0元(执行费未缴纳);
7、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现(2021)苏1023执1815号执行案件已将被执行人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现审理庭已作出(2021)苏1023破申30号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许杰对被申请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面谈方式将案件财产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21年7月29日立案至今已超三个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冻结、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庆
审 判 员 严 翔
审 判 员 杨长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 林
书 记 员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