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破申30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申请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柳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邹军。
在执行过程中,经**同意,于2021年7年19日决定将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8日,本院对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1999年4月16日,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所属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经营范围: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销售;铝合金窗及塑料窗、中空玻璃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审查,该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共6件,未偿执行标的约2701510.1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对案外人江苏荷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50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5月19日向案外人江苏荷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目前本院暂未对该债权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此外,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公司注册地在宝应县区域。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未得到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健
审 判 员  相艳妮
人民陪审员  邰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立秀
书 记 员  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