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8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8074D,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2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公司财产状况。
2、2021年7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2021年7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0元。
3、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地税、车辆等信息,经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信息比对,未发现其他新的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6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7月16日,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邹军来本院报告财产,申报公司名下有辆车牌号为苏K×××××的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2021年7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予以核实并协助查封,经扬州市车管所反馈,车牌号苏K×××××机动车非被执行人公司所有,所有权人系邹军。
7、本案申请执行人**以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以(2021)苏1023破申30号立案审查,2021年9月16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8、2021年8月4日、9月7日、10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有较大变动。
9、2021年10月1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10、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225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已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被宣告破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未被宣告破产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在相应措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书面提出续控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财产脱控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费293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葛海滨
审 判 员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天
书 记 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