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扬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扬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资人民币17000元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扬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前给付7113元,2021年6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23执4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海滨
审 判 员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林
书 记 员 周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