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8074D,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邹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885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撤回对被执行人扬州市龙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内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苏1023执2240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