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邵法执行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湛菊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三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13)邵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进行拍卖,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