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原审被告:福建邵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邵武市经济开发区紫金山水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一兵,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三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营辉商住楼A-3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邵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赵筠,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三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7年2月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黄方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建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