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65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睿祥会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纸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村60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钱建均,总经理。
北京睿祥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4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给付北京睿祥会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03038元(于2018年2月13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3038元);案件受理费6076元,由北京睿祥会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睿祥会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睿祥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8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北京睿祥会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我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权利人举证该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京0106执65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