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村60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钱建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男,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良德,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鸣,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新田县。
上诉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良德、雷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9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陈 妍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佳
书 记 员 丁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