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与雷鸣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46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村60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钱建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男,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良德,男,19624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鸣,男,197910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新田县。

上诉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良德、雷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9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9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陈 妍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佳
书  记  员   丁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