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40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23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村60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钱建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欠款十万元;二、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欠款十万元;三、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欠款十万元;四、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欠款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一元;五、如被告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应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四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一元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六、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二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泰正达铝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40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秀山
审判员吕艳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