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鸿升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胜九。
委托代理人:刘忠诚,系大连金普新区盘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周元庆。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大***电器有限公司应偿还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逾期,大***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瑞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