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联金属冷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37409238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联金属冷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北乐镇,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60481865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联金属冷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认定。一审时上诉人提供的《协议书》未被法院采信,上诉人亦未提供施工相关资料及申请鉴定,故无法认定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值。二审时,上诉人补充提交施工图纸及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材料,同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故本案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事实。必要时可启动司法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值。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金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