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
负责人:顾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武口区永康南路永康花园E26幢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林某、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石市证字第2672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7495元(执行标的224232元、执行费3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