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
负责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执行人:**,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武口区永康南路永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202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