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1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
负责人:顾某。
被执行人:**,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武口区永康南路永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202执1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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