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2民初19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系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大武口区。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实行交通管制的不可抗拒的事由以致本案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双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