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1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顾凯,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下庙村八队28号。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下庙村八队28号。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永康南路永康花园E26幢2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202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