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岳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3民初805号***与***、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并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智
审判员  曲贵臣
审判员  薛善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