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23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明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查封的房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后案外人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的申请,但保留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