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执9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明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洪浩,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现住宝清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清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3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冻结额度:8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