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明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洪浩,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刘丹,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宝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洪浩、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岳洪浩所有的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金润华庭小区二号楼的商铺,经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75万元接受上述被拍卖的房产,并代为偿还该房产拖欠的房款23万元,现该房产已交付完毕,对于剩余案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星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