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清新农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52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宝清新农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
法定代表人汪健。
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清县宝清镇。
法定代表人岳明德。
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013号宝清新农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宝清县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523民初1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