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永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市永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2民初1850号 原告: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西北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永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河滨南路98-1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地址:开远市智源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永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1.00元,减半收取6155.50元,由原告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史 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