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聚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民初498号

原告:南京聚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728室。

法定代表人:尹仁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如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金马郦城7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蓝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聚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南京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郦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被告保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利公司、郦城公司对南京保利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垃圾清运费969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聚满公司与南京保利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郦城公司)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协议》,约定保利郦城公司委托聚满公司清运保利郦城小区装修垃圾,费用为1200元/车(大环卫车前四后四),五小工程车按500元/车计算,每月结清一次。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12日,保利郦城公司出具欠条,载明经双方财务1月11日对账,欠垃圾清运费122000元,本次支付60000元整(已实际对账为准),还欠款62000元,双方截止2017年1月11日费用无异议。此后,聚满公司继续为保利郦城公司清运垃圾,共计产生垃圾清运费34900元。经查,保利郦城公司已注销。保利郦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隐瞒尚有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利公司、郦城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应对保利郦城公司欠付的垃圾清运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保利公司答辩称,保利郦城公司已按法律规定完成登报公告等注销法定程序。保利郦城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保利公司和郦城公司,但保利郦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由郦城公司实际控制。因保利郦城公司准备注销,便由郦城公司安排组成了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登报形式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但截止到申报债权届满之日,聚满公司也未向保利郦城公司申报债权。故保利郦城公司进行注销符合法律规定,聚满公司因此主张要求保利公司和郦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郦城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郦城公司对2017年1月12日保利郦城公司出具的欠条无异议。对聚满公司提供的11份收据不认为是结算依据,而是付款依据,聚满公司不能以收据主张债权。双方结算以后,保利公司于2017年3月和2018年5月向聚满公司支付过欠款,相关付款凭证由保利公司提供。聚满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保利郦城公司经过合法手续注销,不存在聚满公司所称的骗取注销。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郦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保利郦城公司(甲方)与聚满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协议》一份,约定清运地点为郦城御园,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小区的装修垃圾清运,清运垃圾费为1200元/车(大环卫车前四后四),五小工程车按500元/车计算,每月结清一次,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

2017年1月12日,保利郦城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经双方财务1月11日对账,保利郦城公司欠聚满公司垃圾清运费122000元,本次支付60000元(已实际到账为准),还欠款62000元,双方截止2017年1月11日费用无异议(1月6日前单据均已收回)。

自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8月27日,保利郦城公司又委托聚满公司托运建筑垃圾,共产生垃圾清运费34900元。

2018年5月8日,保利公司向聚满公司付款3万元,用于垃圾清运费。

另查明,保利郦城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7日,股东为保利公司、郦城公司。2018年3月22日,保利郦城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顾立康、高海英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2018年4月4日,保利郦城公司在报纸刊登注销公告。2018年6月21日,保利郦城公司经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在保利郦城公司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清算报告中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上述事实,有《装修垃圾清运协议》、收据、付款流水、工商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聚满公司与保利郦城公司签订的《装修垃圾清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保利郦城公司出具的欠条、收据及付款流水,其尚欠聚满公司垃圾清运费66900元。在未清偿已知债务的情况下,保利公司、郦城公司将保利郦城公司注销。保利公司、郦城公司应为保利郦城公司尚欠聚满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南京聚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费669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聚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被告保利公司、郦城公司承担1535元,原告聚满公司承担688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